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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泉州晚报
2022-05-31 09:46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联动机制,泉州市将继续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48%确定,各县(市、区)确定比例分别为:石狮市48%,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45%,其他县(市、区)46%,即石狮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25元提高至94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至815元,其他县(市、区)从每人每月775元提高至9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新标准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

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泉州晚报记者 张君琳 通讯员 施珍妮)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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