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阿霞想起了婆家拆迁安置的房产。当初,嫁过去时,她将户口迁入,拆迁安置有她一份。于是,她将婆家告上法院。庭上,不一样的两份离婚协议成了关键。
婚后夫家房子遇拆迁
2006年,阿霞和阿全结婚,住进阿全的老房内,与婆婆一起生活。婚后不久,阿霞将户口迁入阿全家。2007年年底,阿全家老房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人依据政策决定对阿全一家按户籍人口补偿,安置人口为5人,包含阿霞在内。办完手续后,阿全带着妻女、母亲住进了277.5平方米的新房。
2013年,阿霞和阿全协议离婚。当年11月6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提起离婚,放弃家、女儿、财物,没有任何要求”。11月11日,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署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没有任何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固定财产归各人所有”。
离婚后,阿霞对于自己净身出户的决定后悔不已。她想起了第二份离婚协议,认为自己应享有安置补助的一部分。
起诉后拿到拆迁财产
于是,阿霞将前夫、前婆婆、女儿等都告上法庭。
厦门中院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应以登记离婚为条件,所以只有2013年11月11日的这份离婚协议发生了法律效益,即“双方固定财产归各人所有”。
法院查明,老房子面积为103.55平方米,调换面积为25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终实际取得的安置房面积277.5平方米。法院认为,讼争拆迁安置房中103.55平方米的份额是老房置换的,阿霞不享有份额;余下173.95平方米份额中,阿霞享有1/5的份额,即34.79平方米。
2013年11月11前,阿霞所享有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自2013年11月12日起,过渡费存款账户账面余额10万余元,后续发放至2014年6月27日的补助费近7万元,合计17万余元。阿霞享有其中34.79/277.5份额,即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有多份离婚协议
以登记存档为准
法官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所得,不论是否按人头补偿,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女方未将户口迁入男方拆迁户籍,男方所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为合同格式不对,阿霞和阿全重新拟了份离婚协议,前后两份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发生了变化。如果以第一份协议为准,阿霞恐怕就拿不到自己的份额。
先后签了多份离婚协议,究竟哪份才有法律效力?法官介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以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存档的那份为准。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格式和内容都非常重要,双方应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