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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假期加班工资这样算 厦门市人社局给出权威答案
海峡导报
2021-01-03 10:21

东南网1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钱玲玲)如果在元旦、春节这两个假期加班,加班工资怎么算呢?

近日,厦门市人社局下发《2021年元旦、春节放假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打工人”最关心的这些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法定节假日加班须支付三倍工资

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1日,2月12-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1月2-3日,2月11日、2月15-17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248.3元/日

那么,具体来说,如果要加班,“打工人”能拿多少加班工资?

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800÷21.75×300%=248.3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800÷21.75×200%=165.5元。

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实际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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