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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三无”产品致过敏 依法赔偿又挨罚
闽南日报
2021-03-24 09:52

近日,在龙海12315投诉台的依法调解下,一起商家使用“三无”化妆品,致消费者脸部过敏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完结,使消费者获得了赔偿。

2020年5月1日,龙海紫泥镇消费者杨女士到龙海紫泥镇某美容馆交款4800元,做面部祛斑美容。美容师首次为杨女士抹上化妆品后进行面部按摩美容后,当晚杨女士面部火辣辣地疼痛。第二天早晨起床,一照镜子,发现面部又红又肿。杨女士找到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是化妆品过敏。杨女士找到美容店,查到了美容师对其使用抹脸的化妆品,发现是“三无”产品。杨女士要求美容店赔偿,经多次与经营者交涉都未果。今年1月14日,杨女士又找到经营者索赔未果之下,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龙海12315投诉台接诉后,组织执法力量展开调查,经核实,龙海紫泥镇某美容馆是一家无执照经营的违法经营户,美容师对消费者使用祛斑美容的化妆品是没厂名没厂址、没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三无”产品致使消费者脸部过敏,严重红肿情况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某美容馆使用“三无”产品引起消费者过敏,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理当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龙海12315投诉台于3月18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之规定,组织某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的美容费用4800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费6000元。与此同时,龙海12315投诉台对某美容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诉转案,龙海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郑爱国)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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