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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区物业锁业主车逼交停车费 警方:暂未能处理
2015-10-19 09:42
金羊网-新快报

昨日,金宝怡庭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两辆小车被物管保安锁住前轮,理由是“未缴纳月保费”,民警到场处理。业主供图

昨日,金宝怡庭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两辆小车被物管保安锁住前轮,理由是“未缴纳月保费”,民警到场处理。

地下停车场另一辆被锁前轮小车。业主供图

地下停车场另一辆被锁前轮小车。业主供图

新快报9月16日的报道。

新快报9月16日的报道。

业主质问:“物管是不是交警,为什么可以干只有交警才能干的事?”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州市越秀区金宝怡庭小区停车费上涨一事,目前已经演变至物管公开针对未交月保费的车主强行锁车,并以交费才能开锁相要挟的状况。上周三开始,金宝怡庭陆续有车主被小区物管锁车的现象出现,有的业主不堪滋扰被迫交费妥协,但也有业主选择继续抗争——昨日,有业主报警要求派出所处理,但业主称派出所民警以事涉纠纷为由未进行处理。

 接连有车辆被锁轮胎 投诉无门

金宝怡庭业主王先生昨日告诉新快报记者,就在上周三,该小区一位将车辆停放在露天红线范围内的车主,惊讶地发现自己车辆的一个轮胎,被用橙色的轮胎锁锁住,这位车主马上找小区物管保安核实,对方直言不讳就是他们锁的。

王先生说,自上周三开始,小区内陆续有车辆被锁,不少车主也选择了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得到的答复近乎千篇一律,都是重提省发改委关于小区放开停车收费限价的通知,丝毫不提业主权益之事。截至目前,这些被锁车辆的车主一直在通过不同形式表达诉求。

昨日下午,金宝怡庭内再有车辆被锁,而这次被锁的车辆,竟然是地下停车场内的两辆业主车辆,一辆为白色福特小轿车,一辆为灰色日产SUV,两辆车均被锁住了一只前轮,但仅从车辆停放位置上来看,并无不妥之处。原来,两辆车的车主也都反对小区停车费上涨,一直拒绝缴纳。但两位车主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车主被锁车 民警表明暂“未能处理”

很快,大东街派出所一名民警和一名协警到场,并对被锁的车辆进行了勘查,之后,车主协同民警到物管公司,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王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民警询问物管有关人员,为何要锁住业主的车辆,物管解释称因对方未缴纳月保费,又停在了泊位内。马上有业主表示物管的做法已经超出了权限,属于违法。“当着民警的面,物管竟然对着车主说‘要是觉得我们做得不妥,你们可以来告我们啊!"王先生说。

在现场,车主重新罗列出此前一直质疑开发商和物管的一些论据,比如金宝怡庭地下停车场迄今为止无法出示产权证证明产权,因而涨价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等,但物管方面均没有正面回应。此后,派出所民警经过请示,得知金宝怡庭小区纠纷由来已久,暂时“无法处理”。

但车主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要求民警至少解决锁车一事。“有业主当场对民警说,别的什么事都可以不理,但就只问一件事:物管是不是交警,为什么可以干只有交警才能干的事?”王先生回忆说。但是,派出所民警在对报警车主致歉后表示,可以出具报警回执,并注明“未能处理”。

业主盼望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以便维权

金宝怡庭小区自今年8月底开发商宣称拥有地下车库产权,并委托物管进行涨价以来,业主们要求出示产权证以证实产权,以及要求物管和开发商尊重和充分征集业主意见,重新制订涨价方案公示的呼声,络绎不绝。但即便在政府部门三番五次介入协调、派出所三次出警处理纠纷和集体表达诉求的情况下,事件走向却越来越不利于业主一方。如今,物管一方已开始使用随意锁住业主私家车的方式来逼迫业主缴纳月保费,但却没有受到任何制约和惩罚。

有业主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广州市的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可依”而造成的。业主们因此呼吁,广州市应明确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任何小区停车费都应暂时维持省发改委相关通知出台之前的旧规,即地下车库每月最高限价500元。

 前情提要

  金宝怡庭 一年两涨车位月保费

广州中山三路金宝怡庭小区一年时间两涨车位物管费,第一次从月保400元涨到目前的月保800元,最近又以放开小区停车费为由涨价,涨价之前仅仅贴了一纸涨价通知。记者日前采访物管方面时对方回应称,产权属于开发商,业主无权过问定价,但地下车库的产权证至今为止还没有办理下来;业主方面则质疑,地下车库系人防工程而非产权车位,根本不可能办理产权证。(详见本报9月16日A06及10月1日A08版)。

 律师说法

  物管涉嫌侵犯物权 没有任何权力锁车

昨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业主的私家车完全属于业主个人私有,其支配使用、产出等权限,均系业主个人所有,除非对方是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因某些原因强制执行,否则任何人及任何单位,都无权侵犯业主物权。在法律体系中,业主和物管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管方本身没有任何执法权,即便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而物管涨价行为合理合法,其涉及的也仅是次于物权的债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物管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权力通过锁车这种侵犯物权的方式,对业主进行追讨债权的行为。

周玉忠律师提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将物管方列为被告,追讨其因侵犯了自己的物权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这就像收取管理费一样,因为业主欠缴管理费,难道就可以将业主的大门锁死断水断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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