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获悉,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局文昌街道办事处兽医站副站长刘峰,因给有毒有害生猪肉“放水”,最终被猪“绊倒”,日前法院以触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峰于2009年2月起担任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局文昌街道办事处兽医站副站长,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担任济南方圆食品厂驻厂检疫员,负责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驻厂期间,刘峰每月非法收受该厂厂长王树勇给予报销的200元汽油费用,以及春节送的一套猪头、猪下水、猪蹄等。2013年10月,刘峰在抽检中发现部分生猪沙丁胺醇(瘦肉精)呈阳性,但其不履行检验、检疫的监管职责,未将抽检的结果报告长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仍对上述有毒有害的生猪肉加盖动物制品验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有毒有害猪肉流入市场。
2014年3月,公安机关在对济南方圆食品厂清查过程中,查获未进行宰前检验检疫工作即加盖合格验讫章的生猪94片、合计47头,且已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6份,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刘峰。案发后,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鉴定,上述扣押生猪中有90片、合计45头沙丁胺醇成分均严重超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峰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鉴于刘峰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应从轻处罚,但其行为置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