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院对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案中8名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根林被判死缓,另有6人除一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人等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4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2月1日上午,一辆装载着总重12365千克的烟花爆竹的货车从陕西前往河北,行至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境内的义昌大桥时,因前方有雾和有车等情况而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的“土地雷”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桥,包括李瑞党、石彦飞、郭连理在内的14人死亡,8人受伤。
法庭经查明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被告人张根林等人在烟花产品上假冒“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