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金融频道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被处罚35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法人/主要负责人:王晓沂),因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处以35万元罚款(漳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相关法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