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29日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桃园市一名文姓男子(38岁),此前下班骑车行经八德区时,突然被倒塌的行道树砸中,紧急送医后仍宣告不治。事后文妻提告,向八德区公所求偿数百万元(新台币,下同),但一、二审皆以败诉收场,案至更一审,法官还是维持原判,认定行道树倒塌为强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昨天(28日)判决区公所免赔,全案可上诉。
据报道,文男凌晨2时许下班骑车行经新兴路某处时,因路树突然倒下,导致反应不及,当场被击中倒地,在医院抢救9天后,仍因头部外伤脑死不治。
对此,文妻认为桃园八德区公所怠于维护行道树,导致其轻易倒塌造成憾事发生,应负起赔偿责任,故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丧葬费、抚养费共837万679元。
但八德区公所指出,事故发生在凌晨风雨正强大的时候,行道树倒下无从采取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的具体措施,并提出区公所每月都有委托厂商固定进行巡视,均未见异常,褐根病亦无法从外观察觉而防范,因此认定事故发生与此无因果关系。
案件上诉后,“台湾最高法院”认为全案仍有事实待厘清,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但更一审认为,该行道树倒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突发事件,八德区公所也是在当天下午由警方通报才得知此事,无法认定八德区公所对该行道树有设置或管理方面的欠缺责任,故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