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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装饰玻璃长花脸 315调解获赔偿
闽南日报
2017-03-08 09:35

漳州新闻网讯(郑爱国)3月5日,在龙海市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邹先生获得美山玻璃装饰店的经济赔偿。

去年8月中旬,邹先生雇请美山玻璃装饰店为其新厝装饰钢化玻璃外墙,双方约定弯型每平方米110元、平面每平方米60元,造价为6600元。装修后,邹先生发现钢化玻璃划痕多,甚至有不少皮带痕,像长花脸一样。邹先生要求经营者更换玻璃或赔偿经济损失,经历6个多月多次交涉未果。

接诉后,龙海315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钢化玻璃的确存在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玻璃装饰店经营者应当更换玻璃或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3月5日,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组织玻璃装饰店经营者与邹先生进行调解,经营者和装修工一次性赔偿邹先生经济损失12600元,其中退还邹先生玻璃及装修费6600元,并赔偿该钢化玻璃返工装修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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