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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人 喂养者被判赔偿1600余元
北青网
2017-03-08 09:12

去年9月,家住西三旗的李爱梅(化名)被小区内一条流浪狗咬伤,李爱梅随即将这条流浪狗的喂养者邻居方芳(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500元。方芳表示,自己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一审法院判决方芳赔偿李爱梅1600余元,方芳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方芳和伤人的狗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方芳应对伤人之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一中院最终二审驳回方芳的起诉,维持原判。

李爱梅和方芳系邻居关系,居住在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一里小区。2016年9月5日晚,李爱梅被小区内一条狗咬致左小腿外侧受伤。此后,李爱梅花费医药费1400余元。

李爱梅认为,伤人之狗为方芳所养,其向法院起诉方芳,要求方芳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500元,并承担李爱梅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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